我女儿进上海一私营企业任主办会计已近8年。曾在2007年11月1日和2010年11月1日签过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。在2013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书到期前起(当时我女儿已怀孕),我女儿就曾多次提出续签要求,但均被公司置之不理。尤其是在2014年1月31日春节前,我女儿因怀孕、预产期将至而请病假不上班前,又再三提出该要求,但公司仍置若罔闻。请问:在公司一再不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,在我女儿怀孕、产假、哺乳期间,在2013年10月31日到期的那份劳动合同书能否视为自动延长,继续有效?我女儿该如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?请指点,谢谢! |